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。凡有人居住并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屋,不论是否具备合法手续,也不论居住人员是否是暂住人口,都应当纳入公安机关租赁房屋治安管理。也就是说,只要是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,必须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。
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受理
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,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登记,交验本人、承租人及其他居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,提供房屋租赁合同,填写租赁房屋信息登记表和租赁房屋承租信息登记表,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。单位出租的,交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,并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。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租赁房屋的,由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。
租赁房屋信息的报送方式
出租人报送租赁,房屋信息,可以到租赁房屋属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村(居)委会书面报送,也可以通过 “互联网+户政服务”网上报送。
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?
(一)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,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出租房屋;
(二)督促承租人中的流动人口、境外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、临时住宿登记;
(三)告知承租人租赁房屋治安、消防安全有关规定;
(四)定期检查租赁房屋,及时消除治安、消防安全隐患;
(五)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,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;